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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3245号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志琦陈江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江艳;董志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245号

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36136。

法定代表人:黄杨梅,经理。

被告:陈江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董志琦,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艳、董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