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245号
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36136。
法定代表人:黄杨梅,经理。
被告:陈江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董志琦,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艳、董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