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9006民初246号

刘蕾与朱芳、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蕾;朱芳;于可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246号

原告:刘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

被告:朱芳,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职工,住天门市。

被告:于可欣,女,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天门市。

原告刘蕾与被告朱芳、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