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246号
原告:刘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
被告:朱芳,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职工,住天门市。
被告:于可欣,女,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天门市。
原告刘蕾与被告朱芳、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