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2151号
原告:况某生,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黄某林,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朱某英(黄某林配偶),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况某生诉被告黄某林、朱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0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况某生自愿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林、朱某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况某生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某生撤回对被告黄某林、朱某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况某生负担。
审判长 陈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