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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刑初58号

黄孙辉、黄孙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孙辉;黄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03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孙辉,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住周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20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孙强,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住周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13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陕州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孙辉及其辩护人、黄孙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先后担任杏彩、易购、易盛等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招募他人到其代理的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营利。经查证,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招募杏彩赌博平台会员53人;招募易购娱乐赌博平台会员97人;招募易购娱乐3赌博平台会员76人;招募易盛娱乐赌博平台会员103人;招募易盛娱乐2赌博平台会员152人;招募华裔国际赌博平台会员273人;招募佰威娱乐赌博平台会员23人;招募黄金海岸赌博平台会员42人;招募红树林国际赌博平台会员5人;招募诺亚娱乐赌博平台会员52人;招募玖发在线娱乐赌博平台会员18人;招募金皇朝2娱乐赌博平台会员23人。共计招募会员917人。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担任赌博平台代理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649623.92元。本院另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在侦查期间退交1343000元,审判阶段退交306623.92元,共计1649623.92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退赃情况,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平台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募会员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主动交纳罚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孙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公诉机关关于黄孙强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黄孙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孙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孙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期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各被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孙辉、黄孙强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1649623.92,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卢生

人民陪审员  郭常保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晶玉附:涉及本案法律条文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