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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426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执行董事。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执行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下,本案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117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指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继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