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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2民初1663号

何金与李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金;李维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22民初1663号

原告:何金,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被告:李维福,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原告何金诉被告李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全额退还原告何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存花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