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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426号

左艳辉、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艳辉;侯建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3426号

申请执行人:左艳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侯建明,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关于左艳辉与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7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偿还原告人民币25000元(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55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诉讼费用81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该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机关等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扣划了公积金19397.12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本案不构成影响的少量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冀0104民初72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      毅执行员 孙建丰执行员解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   德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