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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64号

闫普明、郝雪峰、齐丽媛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闫普明;郝雪峰;齐丽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64号

申请人:闫普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郝雪峰,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

申请人:齐丽媛,女,1988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申请人闫普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郝雪峰、齐丽媛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普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郝雪峰、齐丽媛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闫普明所有的坐落于张北县,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闫普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