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民初211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缘凯数码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缘凯数码电子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缘凯数码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经营者:黄梓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缘凯数码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XXXXXX.0)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