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82095831R。
法定代表人:傅振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越,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送达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越银行存款335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