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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民初814号

刘某与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24民初814号

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明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主持下,被告已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