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刑再1号原审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月,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审被告人李月于2018年12月13日因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8〕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月犯包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黑038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黑0382刑监1号决定再审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月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在再审决定中只对被告人李月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不出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2月至3月,杨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齐某1经商议,杨某负责出资运作,齐某1负责经营管理,二人购置赌博机24台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惠某三期春秋小炒门市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齐某1雇佣被告人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维修赌博机并为赌场望风,李月等人在赌场负责上分、望风、看场。赌博开设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00元。齐某1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被告人张某1冬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包庇犯罪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李月在赌场给游戏机上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月到案后对公安机关称是其出资开设的赌场,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齐某1。李月于2018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随案移送VIVO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中维世纪网络硬盘录像机1个、新大陆POS机1个、游戏机3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18年3月3日,我在赌场负责监控、开门及打扫卫生。我干了四天,齐某1给了我200元。赌场有齐某1、月月及另一个女子。参赌人员在赌场输可记账。(摘自卷三P502-505、613-616、738-740页)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和一个叫“慧慧”的女子在赌场负责上分,赌博机有鳄鱼机、飞禽走兽、打龙某。齐某1、李月跟我说过收钱到5000元时,交给齐某1,我交过两次。每次交班交给下一班3000元左右。我在赌场工作五六个班,齐某1转给我300元红包。赌场中,齐某1管事,我与李月上分,张某1冬修机器,宋某1看着监控、开门,有几个人放风,杨某天天去赌场。我只知参赌人员外号,如光头、眼镜等,常来的6、7个人,其他人我不认识。赌场有对讲机。上分时,我在纸壳上记谁欠钱,下班时,我放在吧台后,齐某1拿走。上面有杨某的账时,杨某会用笔将“杨”字划掉,齐某1知道账单上的“林”是杨某。(摘自卷三P506-512、608-612页)3、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齐某1是赌场组织者、发起人,齐某1租的房子,买的二手赌博机,负责收钱发钱买东西,结算每日收支都是齐某1管理。我在赌场负责给参赌人上分、退分、打扫完卫生。下班时,我将记账的纸和赌博机钥匙交给齐某1,算完账给我300元当日工资。我自2018年2月12日开始在赌场干了6天,共得报酬1800元。张某1冬负责在赌场看着监控、放哨及修理赌博机。齐某1大哥负责看监控,忙时跟着上分。(摘自卷三P513-516页)4、证人史某2证言证实,2018年2月14日至19日,我妻子王某4在游戏厅负责上分,工资1500元。齐某1是老板,齐某1哥哥“齐老大”什么都干,张某1冬负责放风、看监控、维修机器,“老何”负责拉人过来玩,“月月”负责上分。监控是齐某1找人安装的。参赌的有“眼镜”、小魏、小磊,他们都是“老何”介绍来的。杨某总在赌场呆着,有时调试机器,有时玩。黑G×××**是杨某租的车,因为杨某欠我230000元,杨某让我妻子王某4将此车开走,杨某一直未取车。(摘自卷三P518-525页)5、证人齐某2证言证实,杨某是赌场老板,齐某1负责管理,李月、胖丫负责上分,张某1冬负责修机器及在外看门站岗,宋某1负责看监控,杨某在赌场打打游戏机,调调机器。齐某1在赌场黑白盯着,齐某1让我在赌场帮忙,我有时帮忙上分,我有时帮忙卖烟和水。(摘自卷三P527-529、卷五P837-838页)6、证人郭某,4证言证实,春节前一天,齐某1从我这购买3台游戏机(24000元)。齐某1没有跟我说干什么用,后来,我听说齐某1和杨某开了个游戏厅。(摘自卷三P530-533页)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8年2月20日,齐某1告诉我开了一个游戏厅,让我去玩。我到游戏厅后才知道是赌场,我去过赌场8次,其中7次看别人玩,2018年3月7日被抓当日玩过一次。李月、陈小胖负责上分,张某1冬放哨。赌场有三种游戏机,分别是鳄鱼、飞禽走兽、打龙。我听齐某1说,杨某也是赌场老板,有股份,杨某总在赌场里。2018年2月21日,赌场开业时,杨某告诉我赌场是他的,官方问题他负责解决,齐某1负责赌场内部管理。(摘自卷三P535-537页)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我曾用名李玉峰。我在密山首成宾馆和浪海沙洗浴当经理,给孙某3打工。春秋小炒门市是孙某3。杨某、齐某1找我承租春秋小炒门市开游戏厅,孙某3同意后,我就同意了。齐某1通过微信于2018年2月7日先给我转了租金2000元,齐某1于3月6日通过微信转给我租金3000元。我不知道杨某、齐某1租房开什么性质的游戏厅,我没有去玩过。房子里监控应该是杨某他们按的。(摘自卷三P537-542、卷四P726-728、卷五P831-833页)9、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黑G×××**轿车是我妻子杨晓翠的,此车用于翔程汽车部租赁,租给了杨某。(摘自卷三P544-545页)10、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8年3月15日,我给杨某手机换膜时,发现手机壳里有一张带格的纸,正反面写有人名、地址、钱数,我用手机将拍照后,于3月27日将照片发给李月。齐某1跟我说要买对讲机用给杨某用,说从杨某处要了钱给我,齐某1通过微信转给我1100元左右。年前一天晚上,齐某1告诉我说杨某要开个游戏厅,正看房子。案发后,我见过杨某一次,才知道杨某是游戏厅老板。(摘自卷三P546-548、卷五P834-836页)11、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我去赌场参赌三次。“小磊”于2018年2月10日左右告诉我新开个游戏厅及位置。我共上了900元的分,赌场有龙某、鳄鱼机、飞禽走兽机。“小磊”也去赌场玩过。赌场里有齐某1、张某1冬、李月,有人说齐某1是赌场老板,也有人说李月是老板。(摘自卷三P550-553、P665-668页)12、证人娄某2证言证实,2018年3月7日,我参赌一次,上了1200元的分。赌场有龙某、鳄鱼机、飞禽走兽机。齐某1给我上过分,挺胖的女子也给我上过分,不知张某1冬是干什么的。我听人说齐某1是赌场老板。(摘自卷三P555-557、P641-645页)13、证人樊某3证言证实,我于2018年2月25日开始去春秋小炒赌场参赌6、7次。赌场中有鳄鱼机、飞禽走兽机、龙某。李月和一个挺胖的女子上分。我看到过张某1冬维修游戏机。齐某1告诉我游戏厅是他和几个朋友合伙干的,杨某像是老板之一,我每次去都见到杨某。(摘自卷三P559-562、669-673、养四P751-753页)14、证人沙某2证言证实,我去过4次齐某1的游戏厅。我见过李月上分,还有另一个挺胖的女的上分,还有大约40岁左右的一个人看门。(卷三P565-568、631-635页)15、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我去齐某1游戏厅玩时,见过齐某1管理游戏厅,见过李月和另一个挺胖的女人负责上分。(卷三P569-571、660-664页)16、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我去过齐某1游戏厅赌博过4、5次,我转给齐某1的钱一部分是上分用的,一部分是借给齐某1的。(摘自卷三P573-575、636-640、卷四P748-750页)1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曾开着白色捷达(黑G×××**)为齐某1游戏厅放过。老宋负责看门,张某1冬也负责放哨,还有两个女的负责上分。(摘自卷三P577-585、623-626页)18、证人崔某,4证言证实,我去游戏厅玩时,得知齐某1是管理者,杨某是老板,李月负责上分,张某1冬维修游戏机。(摘自卷三P586-588、P655-659页)19、证人于某、王某6证言证实,2018年3月7日,我们去游戏厅找李月取东西,王某6玩赌博机时,被警察带走了。(摘自卷三P627-630、650-653页)20、证人杜某,4证言证实,我去齐某1游戏厅找齐某1要账,其余的事情不清楚。(摘自卷三P646-649页)2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齐某1通过杨某找我借钱,用于资金周转。(摘自卷四P719-724页)22、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密山市春秋小沙门市房是我,房子出租去了,租户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摘自卷四P729-731页)23、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齐某1,给游戏厅放过哨。(摘自卷四P733-737页)24、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我帮齐某1游戏厅安装过监控,齐某1没有给我安装费用。(摘自卷四P741-743页)25、证人焦某2证言证实,杨某欠我很多钱,一直躲着我。杨某没有给过我钱,也没有告诉过我开游戏厅的事,我更没有帮杨某摆平官方。(摘自卷四P744-746页)26、证人聂某2证言证实,我借给过齐某110000元,不知道齐某1借钱干什么。齐某1把钱还给我了。(卷五P839-841页)27、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现场位于密山市春秋小炒门市,室内有三大台赌机,每大台能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8个,赌博机共24台。(摘自卷二P227-236页)28、刘某3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李月在赌场负责收退钱和上分工作;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放风”工作;齐某1是赌场老板;杨某经常在赌场,不清楚负责什么工作。(摘自卷一P33-49页)29、崔某,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调整监控录像和维修机器工作;齐某1在赌场负责管理员工作;杨某是赌场老板,在赌场具体负责什么工作不清楚;李月在赌场负责收退钱和上分工作。(摘自卷一P50-61页)30、张某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未辨认出杨某;李月是赌场老板;张某1冬是本案被告人,但不知道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什么工作;齐某1是赌场老板。(摘自卷一P62-73页)31、委正平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张某1冬是本案被告人,但不知张某1冬在游戏厅做什么;未辨认出李月;未辨认出杨某;齐某1是赌场老板。(摘自卷一P74-85页)32、樊某3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杨某是赌场管理者;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维修游戏机器;齐某1是赌场老板;李月在赌场负责上分。(摘自卷一P86-97页)33、沙某2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杨某是本案被告人,但不清楚杨某在赌场负责什么;李月在赌场负责收退钱和上分;张某1冬是本案被告人,但不清楚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什么;齐某1是本案被告人,但不清楚齐某1在赌场负责什么。(摘自卷一P98-109页)34、王某5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李月在赌场负责上分;齐某1是赌场工作人员;杨某是本案被告人;张某1冬是本案被告人,但不清楚在赌场负责什么。(摘自卷一P110-121页)35、吴某2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李月在赌场负责收退钱和上分;杨某是本案被告人,但不知道在赌场负责什么工作;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维修赌博机和调试监控摄像;齐某1在赌场负责收钱。(摘自卷一PI22-133页)36、齐某1辨认赌场内监控视频证实,齐某1辨认出赌场内监控视频截图中内有自己,正在给赌博机调解码器(延时)的是杨某,正在维修赌博机是张某1冬,正在赌场上分的是李月、陈某。正在赌博的是樊某2、“老和”、张某2、绰号“眼睛(镜)的吴某3、“杜”、“小刘”、“国某”、“姓李卖电脑器材”的男子、赵某、“大宝”,另外两个不认识,齐某2在赌场未参与赌博。(摘自卷一P195-198、200-202、204-206、208、210、211、213、214、216、卷三P470-472页)37、齐某2辨认赌场内监控视频证实,齐某2辨认出赌场内监控视频截图中赌场中的自己。(摘自卷一P221页)38、齐某1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王某2在杨某开设的赌局内放高利贷,并借钱给我用于赌场资金运转。(摘自卷四P754-756页)39、赌博机24台(照片)证实,特警大队在赌场扣押的可同时供多人使用赌博机三大台,每大合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8个,三大台赌博机合数为24台。(摘自卷一P168页)40、放哨车辆(照片)证实,齐某1开设赌场用来放哨的牌号黑G×××**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摘自卷一P143页)41、白色YTV0手机1部(实物)证实,齐某1用于赌场经营联系相关人员的手机。42、监控主机1台(照片)证实,赌场内用于监控录像主机。(摘自卷五P869页)43、赌场监控录像、赌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赌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的赌场经营人、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参赌及赌场情况。(摘自卷一P169-221、卷五及光盘)44、密山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齐某1、张某1冬、李月手机中记录的涉案信息。(摘自卷二P420-445页)4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密山市公安局特警大队于2018年3月7日18时许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密山市首成宾馆附近的春秋小炒门市内有人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特警大队出警当场抓获齐某1及参赌人员12人,缴获赌博游戏机三台。同案犯杨某在逃。李月于8月6日被传唤到案。张某1冬于8月7日传唤到案。(摘自卷一P2、4、卷四P757、777、779页)46、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7日扣押齐某1持有的VIVO手机1部;于3月20日扣押齐某1持有的中维世纪网络硬盘录像机1个、新大陆POS机1个;于3月21日扣押齐某1持有的游戏机(8口赌博机)3台;于3月7日扣押李月持有0PP0手机1部,已返还;于3月7日扣押张某1冬持有的VIV0X20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已返还;于3月23日扣押史某2持有的牌号黑G×××**号黑色别克轿车1辆。已返还;于3月7日扣押王某1800元,已发还。(摘自卷一P26-36页)47、吴某1手机照片截图、李月提供的账单裁图证实,杨某账单内容情况。(卷一P134、166-167页)48、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车辆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杨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黑G×××**别克牌小型轿车系杨某于2018年2月23日租赁给翔程汽车租赁行。(摘自卷一P135-141页)49、齐某1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齐某1与杨某微信对话情况。(摘自卷一P42页)50、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齐某1先后于2018年2月7日、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32000元、3000元。(摘自卷一P145页)51、杨某与齐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齐某1、杨某关于开设、经营赌场情况聊天记录。(摘自卷一P147-165页)52、刑事判决书证实,齐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摘自卷一P223-225页)53、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等行政处罚材料证实,公安局对涉案被告人及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情况。(摘自卷二P239-418、卷四761-773页)5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李月身份信息。(摘自卷二P447、卷四P774、775页)55、王炳航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办案说明、鸡东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证实,王某2涉嫌犯罪信息情况。(摘自卷四P776、780-785、791、805-806页)56、张某3人员基础信息、办案说明证实,王某2、张某3身份信息。张某3不是网上逃犯。(卷四P777、787页)57、办案说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林某、王某3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尚未达到起诉标准。(摘自卷四P794-804页)58、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杨某上网追逃。连长尹训国已重换手机号码,现无法查找到案。张某5是齐某1所称的“小宝”。周某是齐某1称“小宇”,周某、孙某2无法查找到案。黄光明和大车司机无法查找到案。目前无法查实樊某3和吴某2二人赢了十余万元的事实。其他未核实的参赌人员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现无法查找到案。(摘自卷四P786、789、790、792-793页)59、李月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李月银行卡交易往来情况。(摘自卷四P759-760页)60、齐某1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证实,齐某1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往来情况。(摘自卷五P854-867、870-893页)61、关于移送齐某1开设赌场案未处理人员的建议证实,公安机关已建议相关部门处理赌场服务人员、参赌人员等17人。(摘自卷五P895-896页)62、办案说明、关于齐某1开设赌场案中游戏机的情况说明证实,赌场内对讲机和摄像头已我无法找到,赌场内的游戏机由于拆解也已无法组装,P0SS机已扣押并拍照入卷。(摘自卷五P897-898卷页)63、关于齐某1开设赌场案视频监控设备时间校对的说明,监控录像筛查甄别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监控中未发现有未成年人参加赌博,开设赌场人员3人,赌场服务人员3人,参赌人员35人。(摘自卷五P899-920页)64、被告人齐某1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与杨某合谋开设赌场,杨某负责出资、租赁场地、购买赌博机及处理一些关系,我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及雇佣管理人员,开设赌场的盈利给我用于还债。我们赌场营利20000元左右。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维修机器,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放哨。王某2知道我借款用于开设赌场。我联系李月、陈某到游戏厅当上分员。我联系了宋某1到游戏厅负责看开门和保洁。我联系小宇、小宝在游戏厅负责放哨。杨某交给我30000元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用于买赌博机24000元、房租2000元、运赌博机租车300元、余款3700元在赌场吃喝,我没有出钱。(摘自卷三453-480、598—601、卷四711-718、卷五822-830页)65、被告人张某1冬供述和辩解证实,腊月前后的一天,齐某1让我在赌场负责维修机器及放哨,齐某1让我向杨某要车钥匙,开车到高架桥放哨,每隔半小时或一小时围三期转一图,看是否有警察,若有情况给齐某1打电话。赌场有两个上分的,一个是李月,另一个女子我不认识,一个宋姓男子负责看监控,齐某1是管事的,杨某是老板。我修理过4、5次赌博机。杨某每天在赌场待着。齐某1让我取过3部对讲机。(摘自卷三P602-607、492-501、卷四P703-706卷页)66、被告人李月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3月7日晚,我在赌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事先已离开赌场,齐某1也被当场抓获。我知道赌场老板是杨某和齐某1,我为了帮助齐某1逃避公安机关处罚,我谎称自己出资200000元用于购买赌博机、租房,于2018年2月21日在春秋小炒门市店内开设赌场,让齐某1、张某1冬管理赌场等情况。3月14日,我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做假证明包庇齐某1、杨某的事实。我受雇于齐某1,在赌场负责上分。杨某对我说过赌场是他的,我有时向齐某1汇报赌场盈利、亏损情况,更多时我向杨某汇报。杨某发现赌博机显示是负数,他就调赌博机数据。赌场资金不够周转时,杨某会给齐某1钱。张某1冬在赌场负责修理赌博机及在外为放哨。赌场共有三台机器,分别是龙某、鳄鱼机、飞禽走兽机,每台机器可同时供8人玩。龙某和鳄鱼机100元2万分,飞禽走兽机100元1万分。有赌客用支付宝给我转账,我再转给齐某1,先后转了三次,分别是5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13000元。陈某也负责上分、收钱、退钱,另有一个三十多岁男子晚上坐在黑色捷达车里放哨。一个叫宋某2的人看着前门、后门及室内监控。放哨的车谁用谁开,杨某、张某1冬都开过。赌场内有3部对讲机。我只知道有一次赌场盈利12000元。赌场给我开过1000元工资。我手机中有2张照片,是账单类的东西,是带格的白纸,像日记本那样,正反面记着人名、地址、钱数,纸外面全用透明胶带粘着,我曾翻看过杨某笔记本,有5、6张类似的纸,这纸是杨某的。我提供给侦查机关一张账单照片,小敏给李月发的,小敏是齐某1对象,杨某手机在小敏处修理时,发现手机壳里有一张账单,小敏照下来给了,我来提供给了侦查机关。(摘自卷三P483-491、590-594、483-491、卷四P707-710页)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李月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1、张某1冬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犯罪,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1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齐某1、张某1冬、李月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齐某1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根据齐某1、张某1冬、李月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1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月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中维世纪网络硬盘录像机1个、新大陆POS机1个、游戏机(8口赌博机)3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随案移送VIVO手机一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维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长福
审判员 魏明珠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枫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