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华,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永,系申请执行人吴秀华胞姐。
被执行人:黄兴红,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郑金月,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吴秀华与被执行人黄兴红、郑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连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并依法予以分配,本案分配到37851.06元。另发现被执行人黄兴红有雅阁牌闽A5××××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杨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