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银,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方俊国,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张菊霞,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三银与被执行人方俊国、张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方俊国、张菊霞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三银借款本金26000元,承担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10000元,本息共计36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35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俊国、张菊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三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6000元、诉讼费355元,合计36355元。已付7000元,未付2935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5000元,2019年7月20日前付5000元,剩余案件款19355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三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兴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