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1民初467号
原告:寇金萍,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月,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洲,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江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桓台县索镇美力源食品商行的经营者,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寇金萍与被告黑江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金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月、赵振洲、被告黑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寇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黑江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98元;2.诉讼费由黑江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寇金萍经招聘到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从事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也未为寇金萍缴纳社会保险。寇金萍提起劳动仲裁后,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18]第36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支付寇金萍经济补偿金7629元。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申请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鲁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并告知可就裁决事项提起诉讼。为维护寇金萍的合法劳动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黑江涛辩称,寇金萍提交的照片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无关,寇金萍声称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存在二至三年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与寇金萍之间唯一的财务来往是2018年9月27日的微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营业执照近两年的报表信息中可以看出,从业人员只有黑江涛一人。从2018年的指纹考勤可以看出,寇金萍只有几次考勤,寇金萍在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是兼职。寇金萍声称以前拿上万元的工资到现在4000至5000元、2000至3000元,心理可能有差距感,误以为所有美力源的单位都是黑江涛所有。因此,寇金萍想利用劳动法进行劳动碰瓷,请求法官调查清楚。寇金萍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黑江涛提交镇府街、兴福镇门头照片两张、收条一份、2016年、2017年度报告两份、个体户注销情况一份,寇金萍没有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黑江涛提交少海花园南门门头照片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018年1月至9月单位所有员工的指纹考勤表九份,寇金萍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不清楚。寇金萍提交集体员工照片一张、健康合格证一份,黑江涛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江涛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018年1月至9月单位所有员工的指纹考勤表,寇金萍提交的集体员工照片、健康合格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黑江涛提交的少海花园南门门头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注册成立。寇金萍于2016年2月15日到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上班,从事销售美力源羊奶粉及保健品工作。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未与寇金萍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寇金萍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27日,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为寇金萍发放2018年9月份工资2543元。同日,寇金萍离开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2018年11月9日,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注销。 2018年10月8日,寇金萍以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确认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1月22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寇金萍的申请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18]第36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62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对上述裁决不服,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裁决。2019年1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8]第360-1号仲裁裁决书。2019年2月11日,寇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寇金萍提交的集体员工照片、健康合格证及黑江涛提交的收条、2018年1月至9月单位所有员工的指纹考勤表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与寇金萍存在劳动关系。黑江涛虽否认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与寇金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单位所有员工的工资原始入账凭证、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单位所有员工的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确认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与寇金萍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寇金萍要求黑江涛支付经济补偿金10398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未为寇金萍缴纳社会保险,寇金萍要求与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解除劳动关系,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应支付寇金萍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9月26日的经济补偿金。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桓台县美力源食品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黑江涛承担。因黑江涛未提供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单位所有员工的工资原始入账凭证,本院按寇金萍2018年9月份工资2543元计算3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762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黑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寇金萍经济补偿金7629元; 二、驳回寇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黑江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荆雅迪
书记员杨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