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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785号

缪鹏飞、陈文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缪鹏飞;陈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缪鹏飞,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文武,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鹏飞与被执行人陈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武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毓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