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缪鹏飞,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文武,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鹏飞与被执行人陈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武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毓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