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822号
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丹,公司员工。
被告:郝俊峰,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郝红兵,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杏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