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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822号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郝俊峰、郝红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俊峰;郝红兵;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822号

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丹,公司员工。

被告:郝俊峰,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郝红兵,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临汾晋临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杏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