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1119号
原告:逯艳霞,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志勇,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艳霞与被告李志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虞宣义
人民陪审员 林元木
人民陪审员 邵妙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