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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财保43号

43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财保43号

申请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仓桥头**。

法定代表人:孟雷金。

被

申请人: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环镇北路36

法定代表人:顾六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苏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以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华尔成贸易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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