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黑0622执1757号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张丛国: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与张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596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82684.00元(标的85963.00元,实交执行费1189.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至此,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申请执行的(2018)黑062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