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72号
申请人:米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杜某,男,1970年2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米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米某称,被申请人杜某于2017年1月2日以种地为由从申请人处借款12000元,并申请人出具12000元借款一枚,双方约定此款在2018年11月2日还清,此款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杜某激励偿还申请人米某借款人民币1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米某借款本金12000元。申请费33.33元,由被申请人杜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 王 立国 二0一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记 员 聂 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