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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督78号

孙某与李某民事令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支付令

申请人:孙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72年4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孙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某称,2017年5月1日,被申请人从我处借取现金27500元,约定月息0.01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此款,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推脱至今未还,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李某立即偿还申请人孙某借款人民币2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500元按月息0.01元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还清此款为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孙某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75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息0.01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2.5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   王 立国  二0一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记 员   聂 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