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申请人:孙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72年4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孙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某称,2017年5月1日,被申请人从我处借取现金27500元,约定月息0.01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此款,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推脱至今未还,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李某立即偿还申请人孙某借款人民币2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500元按月息0.01元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还清此款为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孙某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75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息0.01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2.5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 王 立国 二0一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记 员 聂 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