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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1970号

胡少辉、深圳市隆江四海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少辉;深圳市隆江四海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1970号 申请执行人胡少辉,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隆江四海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鼎丰科技园(锦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17878J。 法定代表人肖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195000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32元、保全费151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商事登记变更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隆江四海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111.21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隆江四海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50帐户至2020年3月18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款项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汤明泉 执行员  舒 敏 执行员  郑则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华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