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鲁金玉,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何玉銮,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鲁金玉与被执行人何玉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鲁金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金玉与被执行人何玉銮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贝
审判员 李贻月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