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2389号
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法定代表人:何志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付强、许彦,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永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涂盛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永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8元,由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本清
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