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1432号
原告:顾庆,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玉奎,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王爱梅,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庆诉被告叶玉奎、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庆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庆承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