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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民初1432号

顾庆与叶玉奎、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庆;叶玉奎;王爱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1432号

原告:顾庆,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玉奎,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王爱梅,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庆诉被告叶玉奎、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庆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庆承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