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华,女,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见,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化,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玉锋,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平,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曹见之妻。
原审
第三人:杨永辉,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系曹某之子。
上诉人黄秀华因与被上诉人曹见、张玲、杨国化、曹玉锋、何文平及原审第三人杨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秀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合同纠纷竞合案由。曹见因交通事故对黄秀华进行侵害后,为获得黄秀华谅解,避免受到刑事处罚,与张玲、杨国化、曹玉锋、何文平和黄秀华的委托人杨永辉签订赔偿协议,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张玲系蒙城县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成与曹见各自驾驶未登记车辆,在两车交会时,在利辛县望疃镇发生交通事故,致杨建成、黄秀华受伤。黄秀华提供的予以赔偿协议书虽有张玲、杨国化、曹玉锋、何文平、杨永辉等人签字,但无黄秀华和交通事故当事人杨建成、曹见的签名。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和被诉侵权行为人曹见住所地均在利辛县,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黄秀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并无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峰
审判员 马超
审判员 陈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腊梅
书记员卢方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