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瑞华,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
被告:杨梅云,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肖瑞华因与被上诉人林小峰、原审被告杨梅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瑞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林小峰向肖瑞华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归还钢管之日止的租金(钢管33354.8米,钢管租赁单价为0.007/米/天)。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肖瑞华诉请林小峰支付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系严重的认定错误。
一、根据肖瑞华提供的有林小峰签字确认的《结账单》可以证实以下事实:截止2016年12月31日,林小峰尚欠肖瑞华租金203986.5元,林小峰目前仍租赁肖瑞华钢管33354.8米,未归还给肖瑞华。
二、林小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结算后已经全部归还租赁物的事实。根据肖瑞华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通过进货单进货,每个月或者隔几个月进行对账,对账单上明确了拖欠的租金数额、明确了仍由林小峰租赁的租赁物数量。因此,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即为拖欠租金和仍租用钢管数量的有效凭证。 林小峰未作答辩。杨梅云未作陈述。 肖瑞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林小峰、杨梅云共同归还拖欠肖瑞华的租金(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260,723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2.判决林小峰、杨梅云向肖瑞华支付租赁钢管33354.8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归还全部钢管之日止按照0.007元/米/天租赁单价计算的租金;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林小峰、杨梅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肖瑞华从事钢管租赁服务,林小峰向肖瑞华租用钢管,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林小峰尚欠肖瑞华租金203,986.5元。 一审法院认为,林小峰欠肖瑞华租金203,986.5元,有肖瑞华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漳州林小峰租用钢管结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林小峰应当偿还。因林小峰未及时偿还,故其应向肖瑞华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肖瑞华诉请林小峰支付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在案有效证据,肖瑞华请求杨梅云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小峰、杨梅云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林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瑞华租金203,986.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肖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肖瑞华负担850元(已交纳),林小峰负担4,3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肖瑞华诉请林小峰应支付拖欠的租用钢管的租金,并提供了两份结帐单以证实其主张,从两份结帐单的内容来看,2016年12月31日的结帐单上有肖瑞华和林小峰双方的签名确认;而2017年8月31日的结帐单为肖瑞华自行制作,未经林小峰签名确认,故该份结帐单不能作为林小峰拖欠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用钢管租金的结算凭证。肖瑞华主张2016年12月31日之后林小峰仍在租赁使用钢管,但仅凭2016年12月31日的结帐单并无法充分证明这一事实,对此肖瑞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肖瑞华诉请林小峰支付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肖瑞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肖瑞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马 青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丽丽
书 记 员 郑紫雯 PAGE 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