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1513号
原告:徐兴田,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同臣,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允庆,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天源国际物流园北大棚**。
被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沂市金兰物流****>
法定代表人:隽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兴田与被告刘同臣、曹允庆、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田负担。
审判员 陈乃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