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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1513号

徐兴田与刘同臣、曹允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兴田;刘同臣;曹允庆;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1513号

原告:徐兴田,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同臣,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允庆,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天源国际物流园北大棚**。

被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沂市金兰物流****>

法定代表人:隽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兴田与被告刘同臣、曹允庆、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田负担。

审判员  陈乃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