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志善,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谭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梁辉泉,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8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平、梁辉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德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380号裁决一案,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