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505号
原告:张金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鹏,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博韬,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张金国诉被告刘博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张金国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金国负担。
审 判 长 韩 丽 娟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袁世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常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