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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505号

张金国与刘博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国;刘博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505号

原告:张金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鹏,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博韬,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张金国诉被告刘博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张金国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金国负担。

审 判 长 韩    丽    娟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袁世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常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