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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财保232号

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232号申请人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勋,董事长。地址沂水县。被申请人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亭?,经理。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庐山中路南延段以西。申请人山东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山项目区庐山中路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办公楼、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证号:沂国用(2015)第055号),保全价值60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沂赢科化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山项目区庐山中路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办公楼、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证号:沂国用(2015)第05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6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