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56号
申请人:林小芳,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林小芳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林小芳持有的号码为73549617、70106045(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出票人林小芳,票面金额96500元、105000元)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林小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