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91执372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曾六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曾六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3978E。

主要

负责人:戈立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勋,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霞,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六省,男,1970年6月1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六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91执3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