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1民初5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
负责人:周嘉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伟涛,男,生于1992年12月2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尹桂荣,女,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烟台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告宋伟涛、尹桂荣、烟台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瀚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