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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1民初5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宋伟涛、尹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宋伟涛;尹桂荣;烟台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1民初5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

负责人:周嘉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伟涛,男,生于1992年12月2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尹桂荣,女,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烟台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告宋伟涛、尹桂荣、烟台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瀚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