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1377号
原告:奚正喜,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奚班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原告奚正喜诉被告奚班平、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施工工程弋江嘉园三期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属于芜湖市弋江区××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晋
书 记 员 汪涛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