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恢5号
申请人:张国胜,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任德强,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赵亚琼,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生,住址上同。申请人张国胜与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72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月7日经申请人张国胜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张国胜要求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4日起计息,均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4325元、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负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施措: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告知书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日等查询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任德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有存款,本案系轮侯冻结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共有房屋位于延津县建设路中段路东居住用房一套,房产证号:2××8,本院以原终本关联案件(2017)豫0726执1108号查封、评估该房屋。其他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名下共有位于延津县建设路中段路东居住的用房,予以拍卖。4、异议人(案外人)石开广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取消第一次拍卖。5、本院因异议人(案外人)石开广就本案涉及房产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须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依法应中止对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名下共有位于延津县建设路中段路东居住用房的拍卖程序。经申请人张国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国胜发现被执行人任德强、赵亚琼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