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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行审254号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延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82行审25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朝广,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全兴,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延辉,男,汉族,1979年7月7日生,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李延辉2018年9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米庙镇郭营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现一层正在建设中,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小李庄村东边,四至为:东至马窑村集体土地,南至李小园住宅,北至集体土地,西至李次会住宅,南北12.5米,东西10.2米,面积127.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米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任何的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延辉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15号处罚决定“1、责令李延辉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7.5平方米耕地退还给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2、责令李延辉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房屋”。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李延辉送达后,被执行人李延辉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李延辉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李延辉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15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张海民

审 判 员  郭俊利

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