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9民初414号
原告:王伟品,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巨鹿县。
被告:马志普,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巨鹿县。
原告王伟品诉被告马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伟品于2019年4月15日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伟品负担。
审判员 卢慧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永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