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168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
负责人:高宏伟,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臣,系该行员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被告王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通知其应诉,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