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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418号之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孙荫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孙荫则;王克满;王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4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英姿,职务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宝森,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孙荫则,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王克满,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王志民,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荫则、王克满、王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5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荫则、王克满、王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贵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