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132执430号 康成奎: 于国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康成奎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成奎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86156.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经向申请人给付了84338.52元,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冀0132执430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