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32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321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某、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董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晋0321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