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4民初842号
原告:王富存,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孝,山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周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周官屯。
法定代表人:彭金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红,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富存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周官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官屯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孝,被告周官屯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富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官屯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32000元;2.诉讼费由周官屯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富存于2012年6月5日将户口迁入周官屯村,至今一直在村中居住,属于周官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村正常的待遇。2017年国家占用本次土地,周官屯村委会未支付王富存土地补偿款。周官屯村委会辩称,王富存作为女婿户口,该发放的补偿款项已经发放给王富存。请求驳回王富存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富存系周官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1月,周官屯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1.2万元,无地村民再另行发放补偿款2万元。周官屯村委会向王富存发放补偿款1400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王富存在村内没有承包土地。
本院认为,王富存系周官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周官屯村委会未向王富存发放土地补偿款,违反了法律规定,王富存要求周官屯村委会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32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已经领取的14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周官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富存土地补偿款30600元。
二、驳回王富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周官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