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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刑申14号

刘雅琴因王太平容留、介绍卖淫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刘雅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黑12刑申14号刘雅琴:你因王太平、田万玉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对本院(2018)黑12刑终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丈夫杨显华的死亡与王太平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太平应赔偿杨显华死亡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杨显华的死亡是因其与卖淫女王某某在王太平提供的卖淫场所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突发冠心病死亡,杨显华死亡直接原因并不是王太平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刘雅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并无不当。刘雅琴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