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1726刑他2号 罪犯杨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 2016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鄄刑初字第171-2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罪犯杨某某因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某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以下内容为文书上网时为配合系统增加
审判长范虹
人民陪审员于发思
人民陪审员李先才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