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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刑他2号

杨某某拐卖儿童罪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1726刑他2号 罪犯杨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 2016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鄄刑初字第171-2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罪犯杨某某因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某某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以下内容为文书上网时为配合系统增加

审判长范虹

人民陪审员于发思

人民陪审员李先才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