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213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
负责人:林浩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钱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镇南东路**
被执行人:邬和南,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周美仙,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阳光茗都****/div>
法定代表人:蔡烈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钱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邬和南、周美仙、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钱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邬和南、周美仙、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宁波市奉化区钱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邬和南、周美仙、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