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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2执4201号

吴飞琴与张苏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飞琴;张苏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4201号

申请执行人:吴飞琴,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浪,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苏荔,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飞琴与被执行人张苏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张苏荔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飞琴认可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建群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臧焕明

审 判 员 李晓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王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