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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7执1815号

吕展飞、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展飞;张洪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7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吕展飞,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吕展飞申请执行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期间查明:吕展飞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9050.00元。2018年12月07日、2019年04月11日本院对张洪涛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2019年02月27日、03月28日、04月09日对王张顺的财产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张洪涛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03月06日经约谈吕展飞,吕展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张洪涛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立军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晓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