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888号
原告:邓南生,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朱裕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普仟,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南生与被告卢普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南生撤回对被告卢普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南生承担。
审 判 员 罗美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肖 雪 来源:百度“”